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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2023年09月15日 14:5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推动学校事业发展,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 47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21〕7 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修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学校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对学校及所属单位的发展战略、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学校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三条 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教育系统内部审计规定,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工作机构、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工作程序、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第二章 体制机制和机构人员

第四条 内部审计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党委成立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审计处在学校主要领导直接领导下开展业务,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党委审计委员会负责部署内部审计工作,审议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审计改革方案、重大政策和发展战略,审议决策内部审计重大事项等。

第六条 学校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工作经费,配备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在审计力量不足情况

下,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临时聘请特约审计人员或兼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学校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特点,制定内部审计人员考核评价制度和专业技术岗位评聘制度,保障内部审计人员享有相应的晋升、交流、任职、薪酬及相关待遇。支持内部审计人员通

过参加业务培训、考取职业资格、以审代训等多种途径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有关规定,保障内部审计工作所需经费,审计业务量较大,业务费预算不足时,可在结算审减金额的1%以内适当列支。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要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相关回避规定。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中介机构购买审计服务,但要对中介机构开展的受托业务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围绕资金流动和经济活动对学校及所属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和检查监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重大政策措施和学校党委重大决策情况;

(二)发展规划、重要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计划的制定、实施及效果情况;

(三)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情况;

(四)内部控制及风险防范情况;

(五)固定资产的购置、使用和管理情况;

(六)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修缮工程项目情况;

(七)对外投资项目情况;

(八)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

(九)办学、科研、后勤保障等主要业务活动的管理和效益情况;

(十)学校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二条 在履行审计职责时,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一)要求所属单位按时报送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二)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三)审查会计报表、凭证、账簿等,检查货币资金和固定资产,并现场核查实物,检查相关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制定或修订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五)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的行为,做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校领导批准有权采取暂时封存的措施;

(七)提出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和处理的意见;

(八)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利用上级审计机构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结果,避免重复审计。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督促被审计单位及时整改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上级部署和学校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计划,经学校同意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实施审计项目时须成立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七条 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收集资料,取得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后,审计组编制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视为无异议;对有异议的事项,审计组应进一步核实。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组形成的审计报告审核后,报学校主要领导审批签发。审计报告印发被审计单位,经济责任审计报告还应送达本人,被审计单位必须对审计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 被审计单位如对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审计报告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内部审计部门书面提出,内部审计部门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改的决定;在未作出更改决定之前,原审计报告仍然有效。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审计建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领导和组织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告内部审计部门。

第二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提出的问题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逐项落实整改任务,切实进行整改。涉及学校体制机制方面的,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要协同配合,完善相关制度,提高审计整改实效。

第二十四条 审计项目结束后,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审计资料,并归档管理。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五条 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经学校主要领导批准后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二十六条 组织部、人事处要将审计报告反映问题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的重要参考,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纳入校内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的范围。学校纪委要对审计移送的问题线索进行查处并追责问责。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要加强与学校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巡察、财务等其他监督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问责共同落实等贯通协同

的监督机制。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警告、通报批评、经济处罚或由纪委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或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会计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三)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文件和会计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五)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六)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七)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八)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九)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或检举人员等;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

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国家和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泄露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秘密等;

以上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西建大2013年1月4号发布的《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2013〕6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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