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审计复核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复核,保证审计质量,加强内控建设,根据《内部审计质量控制》(第 2306 号内部审计具体准则)等内部审计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复核,是指复核人员对内部审计过程和资料进行审核把关的行为。
第三条 内部审计实行分级复核制度,包括:主审复核、审计组组长复核、分管处长复核、处长复核。
第四条 审计复核人员依据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指南和内部审相关规定重点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核:
1.审计方案和审计程序的规范性、合理性;
2.审计证据的规范性、完整性和可靠性;
3.审计取证单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规范性;
4.问题描述和责任认定的规范性;
5.审计报告的规范性;
6.其他审计资料的规范性;
7.需要复核的其他问题。
第五条 复核中发现的问题,复核人应督促审计人员及时补充完善。
第六条 复核通过后,复核人员应签字确认。
第七条 本规定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