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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办法

2022年03月31日 15:53  点击:[]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扎实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范》(2020年教育部第47号令)和《陕西省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办法》(陕审委办发[2019]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以下简称“审计整改”)是指依据审计发现问题进行纠正、查处、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接受学校审计监督的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以下统称“被审计单位”)及个人、负责督促或协助落实审计整改责任的校内部门、单位和相关企业及有关责任人员。

第二章 审计整改内容和程序

第四条 审计整改的内容包括:

(一)政府审计决定书做出的整改决定;

(二)外部审计报告提出的整改意见;

(三)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

(四)采纳审计建议,制定并落实的相关改进措施。

第五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报告等整改通知后应及时向其分管校领导汇报,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处和其分管校领导。

整改报告内容包括:审计决定书和审计报告的落实情况;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对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对有关责任的查处情况;完善规章制度,建立长效机制情况;有关问题未整改到位的原因;下一步整改措施等。

第六条 审计处要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内部审计整改情况。

第七条 审计处要将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及时通报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等部门。

第八条 审计处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并根据整改情况适时开展后续审计。

第九条 校领导负责指导、督促分管部门或联系学院的审计整改工作。

第十条 重大审计事项的整改,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的,由学校主要领导或主要领导委托相关校领导协调,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整改责任和要求。

第三章 审计整改责任

第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要严肃对待,把审计整改作为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规范管理,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举措;要建立整改台账,将整改责任落实到人,逐条逐项,举一反三进行认真整改;要注重完善体制机制,通过强化源头治理,提升治理能力,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三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审计反映出的学校层面的体制、机制、制度方面的问题,应当认真研究,建立健全相应的制度规定,完善体制机制,同时督促、协助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党委组织部将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党委巡察办将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被审计单位的巡察内容。党委组织部、人事处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和奖惩干部的重要依据。校纪委、党委组织部、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和审计报告的要求,对相关责任人进行查处问责。财务处将与经费使用情况有关的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校内资金绩效考评和安排相关经费的重要参考。

第十五条 被审计单位要将审计查出问题及整改情况纳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范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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