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促进专项经费申请、审核的科学性和资金使用的效益性。
第二条 专项经费预算审核的原则是客观、公正、节约,在优先满足项目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公允的标准进行审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是申请使用学校专项经费的项目。
第四条 经费申请单位应向分管校领导汇报项目的方案和预算,在充分论证和学校领导原则同意的基础上,将书面申请材料递交校办,校办按规定程序签批审计处审核。
第五条 审计处接到校办批转的经费申请资料后,联系经费申请单位,经费申请单位应按审计处要求及时提供审核所需资料:
(一)对于建设项目,经费申请单位需向审计处提供下列资料:
1. CAD 版施工图纸质版和电子版;
2. 广联达版本的工程量清单纸质版及电子版,或者工程项目综合单价及工程量明细;
3. 申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二)对于物资设备采购项目,经费申请单位需向审计处提供下列资料:
1. 物资设备清单,包括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及单价等;
2. 申请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第六条审计处审核程序:
(一)联系项目申请单位,取得项目审核所需相关资料;
(二)根据项目实施方案,与经费申请部门充分沟通,以现有资料为基础,了解掌握项目的功能要求,类型及规模标准;
(三)建设项目现场踏勘;
(四)通过检查单价套用、查证费用计取、市场调研、参照以往招标价格、类似工程造价等方法对报送的经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
(五)核定经费使用限额并反馈经费申请单位;
(六)出具审核报告并将有关资料留档备案。
第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