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审计监督,规范工程管理,促进建设项目提质增效,根据《陕西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7号)《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工程审计实施办法》(陕教规范〔2018〕7号)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西建大党〔2017〕106号),结合学校内部审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校内各单位使用国家、学校、捐赠等各类资金在学校范围内开展的新建、改扩建及修缮工程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设计变更是指对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补充、完善、优化等活动;工程签证是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除设计变更外,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且必须实施的其他零星工程、必要施工措施以及合同约定发承包双方需确认事项的签认证明。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计监督,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及要求,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部门是指申请和使用建设项目资金的校内单位。工程管理部门是指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招标、施工过程等进行管理的校内单位。
第六条 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计监督的目的是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及工程签证,促进工程项目加强管理,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提高投资效益。
第七条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计监督的方法:
(一)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二)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第八条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先审批后实施;
(二)符合工程施工合同条款相关规定;
(三)充分考虑造价、工期、质量之间的关系。
第二章 施工前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施工前审计主要监督最高限价的编制、招标及合同的签订等工作。
第十条 最高限价编制阶段,审计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建设部门、工程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设计单位等是否进行了充分沟通,是否对初步设计方案的建筑风格、功能要求、结构类型、装饰装修、经济指标等进行了充分论证;
(二)设计方案是否经过校长或学校会议审批;
(三)工程管理部门是否对施工图纸进行了审核;
(四)需要以预估金额列入最高限价的项目,是否按照本办法要求的程序进行了审批。
第十一条 审计处对最高限价的监督主要依据以下内容:
(一)建设部门、工程管理部门、使用部门沟通形成的初步意见;
(二)专家论证会形成的意见和建议;
(三)校长或学校会议审批的设计方案;
(四)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公室对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描述、工程量给定、建筑物资、设备等特征描述、施工场地地貌地质勘查测量等影响工程投标报价的资料;
(五)以预估金额列入最高限价的项目的审批资料。
第十二条 招标及合同签订阶段,审计对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主要监督以下内容:
(一)针对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发生处理及价款的结算等,在合同条款中是否有相应的明确规定;
(二)建设项目清单描述、工程量、建筑物资、设备特征描述的最终解释权是否归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办公室及招标代理单位。
第三章 设计变更的认定
第十三条 审计对新建项目设计变更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内容:
(一)单次设计变更估算金额低于10万元的,应有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审签意见;
(二)单次设计变更估算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万元之间的,应有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签意见;
(三)单次设计变更估算金额在100万元及以上的,应有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签意见及校长或学校会议审批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对改、扩建及修缮项目设计变更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内容:
(一)合同金额以内(含合同金额)发生的设计变更,应有建设部门、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意见;
(二)设计变更致使项目投资超过合同金额但未超过项目预算的,应有建设部门、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建设部门分管校领导审签意见;
(三)凡单次设计变更估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有建设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建设部门分管校领导审签意见及校长或学校会议审批意见。
第四章 工程签证的认定
第十五条 审计对新建项目工程签证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内容:
(一)单次工程签证估算金额低于5万元的,应有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意见;
(二)单次工程签证估算金额在5万元(含5万元)至10万元之间的,应有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分管校领导审签意见;
(三)单次工程签证估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有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校领导审签意见及校长或学校会议审批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对改、扩建及修缮项目工程签证的认定,主要依据以下内容:
(一)合同金额以内(含合同金额)发生的工程签证,应有建设部门、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审签意见;
(二)工程签证致使项目投资超过合同金额但未超过项目预算的,应有建设部门、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和建设部门分管校领导审签意见;
(三)凡单次工程签证估算金额在10万元及以上的,应有建设部门和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建设部门分管校领导审签意见及校长或学校会议审批意见;
第十七条 经校领导同意后实施的突发应急抢险类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审计主要依据工程管理部门事后补办的审批手续予以认定。
第五章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认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发生,应以符合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有利于工程进展、节约工程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为前提。
第十九条 设计变更、工程签证的方案应经过经济性、合理性论证。
第二十条 下列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计不予认定:
(一)未经学校会议同意,以扩大建设规模、提高装饰装修标准、增加建设内容、变更功能、提高建筑物资或设备档次等为内容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
(二)未经学校会议同意,对符合规范要求的施工已完成部分因颜色、材质、装饰装修等原因进行重新设计或变更;
(三)将同一变更事项拆分后进行审批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
(四)工程内容在合同中已有明确约定或在最高限价清单中已有明确规定的工程签证;
(五)未经建设部门、工程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的工程签证;
(六)事后补签的工程签证。
第二十一条 隐蔽工程签证,工程管理部门应备齐相应的中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等现场施工资料,通知审计人员参加。特殊情况下,审计人员无法参加时,工程管理部门需留存相关影像资料以备复核。
第二十二条 工程签证单上的签字人只对签证单的工程内容及工作量进行确认。工程管理部门应制定格式统一的工程签证单,并确保签证单上事项完整,内容填写准确,字迹清晰。确需改动,应经过本人签字并加盖工程管理部门公章。严禁私自变动涂改工程签证单的填写内容,一经发现严肃追责。
第二十三条 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的审批资料是建设项目结算审计的必需材料。有设计变更或工程签证的建设项目在结算审计时,工程管理部门应将审批资料与其他结算资料一并报送审计处。资料不完备,审计处不予审计。
第二十四条 建设部门、工程管理部门应根据审计要求及时提供相应的文字资料、电子数据等,并对报送的所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凡不符合要求的设计变更、工程签证,审计处在结算审计中不予认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对审计监督各阶段发现的管理问题,审计处应及时与工程管理部门及学校其他有关部门沟通,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建议;对发现的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审计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六条 需要调整预算的项目执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预算管理办法》;属于“三重一大”的事项执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