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审(2015)13 号
为了进一步增强审计处参与项目考察、招标及验收等日常监督工作的责任,提高参与人员履行项目管理过程中监督的效果,规避审计工作风险,特制定本规定。
一、参与原则:参与人本着客观公正、公平公开、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认真履行审计监督和服务的职责,积极参与校内项目考察、招标及验收等日常审计监督工作。
二、适用范围:以学校各项经费预算安排和各部门自筹资金实施的计划项目。如:建设工程项目、材料、仪器设备及建筑物资采购等需要前期考察、招标及后期验收的项目。
三、工作内容:一是依据管理部门拟定项目的方式、方法、会议答疑纪要、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等具体实施;二是履行审计监督服务的特点,按照上级部门的规定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三是根据项目实施的内容,考虑实施时容易出现纰漏的环节,加强过程管理和监督。
四、项目负责制:审计监督工作实行谁参与、谁签字、谁承担具体责任的项目负责制。在日常参与过程中要本着对工作认真负责、团结协作的态度履行好职责,努力把握好工作效果。遇到工作难点或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单项工作完成后,要及时填报《审计处参加项目招标、验收、考察登记备案表》(见附表)。填报结果要完整清晰,以便存档备查。
五、工作划分: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考察、招标、验收等工作,原则上由工程审计人员负责参与。仪器设备、图书类等考察、招标、验收等工作原则上由财务审计人员负责参与。
六、工作衔接:具体项目的参与过程一般是由专人负责,遇到同一项目分阶段、分批次实施时,参与项目的审计人员如有更换,前期参与项目的审计人员应及时与后期参与项目人员进行沟通,并提示后期需要注意事项。
七、协调与沟通:分管处领导要及时或定期与项目实施管理部门的领导或当事人沟通情况,了解、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相关问题,以取得工作上的相互理解与支持。对于项目有争议的问题,建议通过召开会议等形式达成共识,为项目结论客观、公正提供坚实的保障。
八、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建大审(2005)9号规定同时废止。
附:审计处参加项目招标、验收、考察登记备案表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审计处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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