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审(2015) 11 号
为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外委工程造价审核工作,规避审核风险,确保审核质量,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运行程序规定如下:
一、对外委托工程造价审核,是根据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规模的实际情况,将建设工程竣工项目结算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组织实施审计的行为。
二、根据陕西省教育厅公开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参与高校审计入围库,由审计处组织财务、监察等相关部门对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资质、业绩、规模、管理制度等进行考察,并参考兄弟院校审计业务的协作情况,研究确定建立入围学校委托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备选库。
三、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要求,履行外委工程项目造价审核招标制度和程序。
四、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由学校招标办负责实施,审计处积极配合学校招标办,根据委托建设工程项目规模和具体要求,形成相应招标文件,完成外委工程项目造价审核招标工作。
五、对于拟中标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审计处会同招标办及招标工作组对外委工程项目造价审核合同进行会签。
六、委托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合同的签订,必须明确文本中工作时限、付费标准、执行的相关规定、违规违纪的处罚措施等。
七、审计处工程审计科对送审项目的资料,依据学校、处内相关要求与规定,针对送审资料的时效性、真实性、完整性等初步审查,对不完善的送审资料及时要求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补充完善。
八、工程造价审核机构接受委托业务,要求确立项目审核负责人,组织业务能力强、专业知识结构合理的项目审核组,对拟委托工程项目进行审核,确保工程审计的质量。
九、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涉及严重资金浪费、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等重大事故必须及时报告学校审计处。
十、审计处要严格按照规定,积极督促、协调外委工程项目造价审核机构高质量、高效率完成工程造价审核业务。
十一、本规定适用学校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结算办理的委托审计事项。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西建大审(2005)10号同时废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审计处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