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审(2015)10号
为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工作效率,规范工程项目造价审核机构的管理,规避外委造价审核风险,确保工程造价审核的质量,根据《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审核机构进行审计,是根据学校建设工程项目规模的实际情况,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业务,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组织实施审计的行为。
第二条 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审核机构范围,必须从陕西省教育厅公开选择社会审计机构参与高校审计入围库中抽取,由审计处组织财务、监察等相关部门进行考察、筛选,确定入围学校委托社会工程造价审核机构。
第三条 社会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实施审计的人员配备、审核进度安排、审核质量检查、协调处理审核中的有关问题及审计费用结算等,由审计处负责监管。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审计由学校招标办负责实施。审计处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委托审计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
第五条 审计处工作人员办理委托审计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审计纪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六条 社会工程造价审核机构接受学校委托的审计建设工程项目,应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七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必须向社会造价审核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相关资料,审核机构应如实填写《审计人员登记表》、《送审资料登记表》。在工程项目审核期间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施工单位的审核补充资料,必要的工程项目补充资料必须通过审计处向学校建设项目管理部门获取。
第八条 社会工程造价审核机构在委托期间,要严格接受学校审计处对建设工程项目审核时间的安排,不得中途更换审核项目负责人及相应审计人员。
第九条 社会工程造价审核机构承担审计业务应坚守执业道德,注重审计质量,提供优质服务。
(一)保密原则:自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招标完成至结算审核初步结果提交期间,招标参与人员、审计人员、中标审核机构都要严格遵守保密要求,不得向施工单位及学校相关部门透露有关工程造价审核信息。
(二)现场踏勘:审核机构接受学校委托后,各专业负责人应及时沟通、熟悉送审资料,在审核初步结果提交之前,通知学校审计处踏勘施工现场。
(三)审核结果提交:审核机构依据送审资料和现场踏勘情况,出具初步审核结果,明细初步审核结果与送审工程造价的具体差异,提出核减原因。
(四)结算核对:审计处明确工程结算核对时间、地点,学校审计人员必须参与监督全程核对。核对过程中如果需要再次踏勘现场,审计处提出施工现场踏勘的具体安排,确保建设工程项目审核质量。
(五)审核机构在建设工程项目结算核对期间,要依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实事求是的进行建设工程核对工作。
(六)核对中争议问题解决:审核机构要以学校利益为出发点,遇到难点不推诿,据理力争,勇于承担责任,提出合理化解决争议问题的建议。对于存在重大分歧的争议问题,审计处组织由监察、财务、审计、建设管理部门、监理等参与的联席会议进行协商解决,并形成会议纪要备案。
(七)合理化建议:审核机构项目负责工程师有责任对建设项目合同、设计变更、签证及建筑材料供应等方面指出存在的不足,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第十条 委托审计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制度和学校相关规定及合同约定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审计工作完成后,审核机构应建立该项目委托审计档案。主要包括:
(一)《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二)《审核报告书》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核有关的资料等。
第十二条 审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有权终止委托审核业务,停止支付审计费并追缴已支付的费用,不再提供委托业务。情节严重的按合同约定给予经济处罚,并通过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一)不服从学校审计处管理,拖延审核工期的;
(二)提供虚假资质证明资料等相关企业信息的;
(三)发现与施工单位串通作弊,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
(四)不能发现建设工程项目审核中重大问题或发现问题不能及时与审计处通报、沟通的;
(五)提供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意见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核或纠正的。
第十三条 参与建设工程项目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委托审计管理工作不尽心尽责、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泄露建设项目委托审计招标的有关信息的;
(三)施工单位与审核机构在工程结算核对期间发生矛盾不及时处理,甚至激化双方矛盾加深的;
(四)串通施工单位、审核机构弄虚作假损害学校经济利益的。
第十四条 其他需要委托审计的业务,参照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审计处
201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