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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2013年10月30日 00:00  点击:[]

西建大〔2013〕204号

关于印发《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院(系),各部、处(室),幸福校区管委会,草堂校区管委会: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见附件)已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传达学习,并遵照执行。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3年10月30日

(全文公开)


附件: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建设工程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工作,提高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教财[2007]29号)和《陕西省教育系统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陕教审[2012]1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一是指投资总额在 10万元以上(含 10万元),以财政拨款或学校及各部门自筹资金投资建设的新建、迁建等工程;二是指投资额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预算安排及各部门自筹资金投资用于改建、扩建、翻建和维修、装饰等修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经济活动开始至竣工决算前,通过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和竣工结算审计,对建设工程项目有关资金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通过审计关口前移,严格控制建设工程项目成本,保障建设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应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2)技术经济审查与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

(3)以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工程管理为重点,充分关注工程造价、工期、质量三者的关系。

(4)加强与设计、监理、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造价咨询机构的协调与沟通。

第六条 结合建设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也可按项目情况分阶段或环节实施审计。

第七条 建设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依据:

(1)国家有关建筑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度。

(2)陕西省和西安市政府有关建筑行业的管理文件和规定。

(3)《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陕西省安装工程价目表》及参考费率等相关配套文件。

(4)招投标文件、答疑纪要、施工(竣工)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施工合同、相关会议纪要、索赔报告及其他原始资料。

(5)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6)学校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等。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审计的主要内容:

(1)建设工程项目立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建设资金是否通过概(预)算审核,是否纳入学校的年度投资计划。

(2)规模和设计标准是否与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相符,有无超规模、超标准问题。

(3)施工企业的遴选、考察、招标、发包是否符合规定,所签合同或协议书中的责权利,质量、工期,取费、拨付款办法,奖罚、保修及时效等内容是否全面、合规。因特殊情况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须有主管校长批准,形成以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为主体,相关部门参与的会议纪要。

(4)对于续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以及设备仪器、建筑材料等物资,原则上不突破通过招标形成的价格。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变化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通过市场调研,形成续标价格并对其负责。

(5)与规划、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签订的合同是否合法合规,收费是否合理。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概(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1)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施工现场“三通一平”、市政建设、水、电、园林、消防等前期费用支出是否真实、合法。

(2)调整概(预)算是否符合国家现行的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和标准,是否经过有关部门审批;有无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和提高标准的问题。

(3)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使用是否合规,有无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和因失职造成的损失、浪费等问题。

(4)工程价款结算、往来账款和财务报表是否真实、合法,有无偷工减料、高估冒领工程款等问题。

第十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审计的主要内容:

(1)隐蔽工程是否按图施工,相关工程量是否真实、合规。

(2)材料、设备和仪器等物资是否按设计要求采购,采购程序是否合规、合法;甲控材料、设备和仪器等物资的认质认价是否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程序是否合规。

(3)分包工程项目分包程序是否合规、合法。

(4)设计变更程序是否合规,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完备。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工程结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①变更、签证等资料内容是否真实、手续是否齐全;②工程量计算是否符合计算规则、是否准确;③综合单价、取费费率是否与原投标文件一致,投标承诺是否执行;④暂估价调整是否合理;⑤变增、变减工程价款是否按合同约定执行;⑥甩项工程是否减项处理。

审计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①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②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③施工用料发生变化;④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⑤施工中使用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⑥改变工程项目的性质;⑦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⑧计划外工程项目。

(2)执行国家、陕西省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出台的政策性调价文件是否正确、合理。

(3)建设工程项目是否预留合同价15%的工程款。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1)项目竣工决算书及说明书是否真实、全面、合法。

(2)竣工决算的编制依据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

(3)建设项目概(预)算最终执行情况;各项支出依据是否充分,手续是否完备,内容是否真实。

(4)交付使用财产是否真实、完整,是否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移交手续是否齐全、合规,成本核算是否正确,有无挤占成本、提高造价、转移投资等问题。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程序:

(1)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完整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工程项目送审资料。

(2)根据工程项目具体情况,审计处组织对工程项目实施审计或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审计。

(3)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施工单位对审计结果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审计处或造价咨询机构出具审计报告送达建设工程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提供下列文件、资料,方可进行工程项目结算审计:

(1)经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审核的施工单位结算书(编制单位和审核部门签字盖章)和相应的电子版。

(2)招投标文件、答疑纪要、招标会议决定。

(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或协议及相关会议纪要。

(4)工程竣工图纸。

(5)工程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

(6)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7)甲供材明细清单,甲方认质认价材料明细清单。

(8)建设工程管理部门预付工程款明细表。

(9)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对其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承担因资料失实所造成的一切后果。

第十五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全部资料及有关手续,单方面不能随意更改,确实需要更改的,须经审计处、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四方同意后方能调整修改。建设工程结算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送审,最长不超过3个月。审计处按合同或约定的时间完成审计或提出审核意见。

第十六条 审计处出具审计报告前,须征求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工程管理部门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回审计处,逾期视为无异议,工程结算审计结果生效。

第十七条 财务处依据审计报告进行竣工决算。按规定应进行审计而未进行审计的工程项目,财务部门不得进行竣工决算。

第十八条 审计人员应做好审计资料保管工作,审计工作完成后要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审计处应配备必要的工程造价和经济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也可以外聘有关专业人员或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所发生的相应审计费用按学校有关规定列入建设项目工程造价。

第二十条 审计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实施工程项目审计。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和损害学校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建大[2002]10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基建、修缮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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