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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

2004年11月11日 00:00  点击:[]

西建大( 2004 ) 282 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加强资金和财产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高等学校财务收支审计实施办法》及《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务收支审计,是指审计处依法对学校内一级财务机构、二级财务机构以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各项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以及财产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条  财务管理制度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是否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一级财务机构是否对全校各二级财务机构业务上实行统一领导。

㈡ 各级财务机构的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四条  预算管理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预算编制的方法和编制审批程序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有关规定,预算编制是否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

㈡ 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坚持稳健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等原则,有无编制赤字预算。

㈢ 预算调整有无确实的原因和明确的调整项目、数额和说明,是否按规定的程序办理并经学校批准后执行。

㈣ 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㈤ 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管理和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

㈥ 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最终实际执行结果如何,如与计划差异较大,应当分析其原因是否合理。

第五条  财务收入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是否及时、足额入账,是否由学校统一预算、统一管理、统一核算。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问题。

㈡ 经营收入是否依法缴纳各种税费。应上缴财政专户的收入,是否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㈢ 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是否合法,是否报经有关部门批准;是否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票据领发、保管和验收制度是否健全;收费收入会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问题。

第六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各项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自筹基建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是否真实并按预算计划执行,有无未经批准发生的超预算支出或无预算开支项目。

㈡ 各项支出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是否严格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有无损失浪费虚列虚报,以领代报和以拨代支现象,有无违反规定滥发钱物和其他违纪违规问题。

㈢ 各项支出是否正确划分各类支出的界限,各种专项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挪用等问题。有无在收入科目、往来科目、过渡性科目中直接列支的现象。

第七条 结余及其分配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学校的事业结余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事业基金。

㈡ 经营结余是否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的程序、方法等进行结转。分配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政策的规定。

㈢ 各项结余的会计核算是否真实、准确,会计处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 基金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基金的来源是否合规,基金的提取比例和列支渠道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和上级规定。

㈡ 基金的管理是否合规、合法,是否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针对不同类型的基金,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㈢ 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专用基金的支出是否真实,有无互相占用或挪用现象。

第九条 资产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现金和各种存款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有效;银行开户是否合法、合规,有无出租、出借或转让等问题,各银行账户是否按规定的内容核算,有无公款私存和将事业资金在其他账户核算的情况;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保管、转让和账务处理是否合法、合规等。

㈡ 对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及时清理结算,有无长期挂帐和被其他单位、个人占用等问题,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是否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应收票据的管理与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按规定设置“应收票据备查薄”并逐笔登记。

㈢ 借出款是否按会计制度的范围和程序借出,有无借给外单位的现象。借出的周转金是否控制限额和时间,并有具体措施督促借用单位按期归还。

㈣ 设备、材料、低值易耗品及固定资产的购置有无计划和规定的审批手续,验收、领用、保管制度是否健全,并明确各个环节和各岗位的责任。报废、调出、变卖等是否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备案,有无资产流失等问题;会计核算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是否做到账账、账卡、账物相符。

㈤ 无形资产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转让无形资产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无形资产的计价和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㈥ 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备案,是否明确学校与被投资方的产权关系和经济关系;以实物或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收益处理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条 负债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各项负债的管理是否合法、合规,应付及暂存款、应交款项、代管款项等是否按照不同性质分别管理。应缴款项是否足额上缴,代管款项的来源是否合规,开支是否真实、准确。

㈡ 借入款借入时是否坚持慎重稳妥的原则,严格控制借款规模。是否经过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经学校研究批准。借款利息是否坚持“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借入款发生的借款利息或资金使用费的支付及列支渠道是否正确。

㈢ 各项负债是否及时进行清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第十一条 财务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

㈠ 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制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财务制度的规定和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

㈡ 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清晰明了,会计处理方法和报表填报方法是否前后一致,有无隐瞒、遗漏或弄虚作假等情况。

㈢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否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学校年度财务状况,是否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二条 财务收支审计的具体程序按照《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第四章审计工作程序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学校一级财务机构的财务收支审计,实行不定期审计制度,由学校领导提出,并列入当年审计工作计划。对二级财务机构以及所属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收支审计,根据实际情况或需要列入当年工作计划,报经领导批准后实施。特殊事项采取专项审计或专题审计调查。

第十四条 审计方式采取送达审计、就地审计或送达与就地审计相结合的审计方式。

第十五条 审计处在对各级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并按审计通知的要求,及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审计处开展财务收支审计时,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对查出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和损害国家、学校利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内部审计工作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提出经济处罚意见和行政处分建议,报经学校研究处理。

第十七条 对校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依据《教育系统企业财务审计实施办法》以及上级和学校企业财务管理等有关规定实施审计。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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