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建大审(2002)88 号
 为加强本处文书、档案管理工作,使文书工作运转有序,档案管理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1. 上级有关审计工作的文件。
 2. 本校有关审计工作的文件。
 3. 本校关于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4. 本校审计工作的计划、总结、报告。
 5. 在审计工作会议上代表学校的经验材料或发言稿。
 6. 有关审计工作的统计年报及重要报表。
 1. 上级有关审计工作重要文件的复印件。
 2. 本校有关审计工作文件的复印件。
 3. 本校关于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
 4. 本校审计工作的计划、总结、请示、报告。
 5. 在审计工作、学术交流会议上,本校代表的经验交流材料、发言稿等。
 6. 有关审计处的机构改革、人事任免文件。
 7. 有关审计工作的统计年报及主要报表。
 8. 学校及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文件。
 三、有关财务审计、专题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等可一个项目立一个或几个卷,不得将几个审计项目合并立卷。
 四、审计案卷内的文件和材料应按下列顺利排列:
 1. 结论性文件材料(审计报告、决定、意见书、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意见书)。
 2. 证明性文件材料(汇总记录、审计工作底稿)。
 3. 立项性文件材料(审计通知书、委托书、群众来信来访)。
 五、审计案卷内每份材料或每份文件应按下列顺序排列:
 1. 正件在前,附件在后;
 2. 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
 3. 批复在前,请示在后;
 4. 批示在前,报告在后;
 5. 重要文件材料在前,次要文件材料在后;
 6. 汇总性文件材料在前,原始性文件材料在后。
 六、实行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在实施审计活动时,应及时收集、整理相关文件和材料。在审计活动终结时,应对文件的材料进行取舍,并按立卷要求进行整理、组卷,然后交处档案管理人员统一归档。
 七、处理公文应按下列规定办:
 1. 处内确定一名同志兼管文件收发工作。
 2. 对校部和各职能部门送达的文件、资料应及时转送处领导,以求尽快处理。
 3. 在兼管同志不在的情况下,其他同志都有收发文的责任。收发文后应及时转交处领导。
 4. 处领导处理完公文后,应及时将公文转交兼管同志保管,以防丢失。
 八、在本处公务活动中,禁止使用圆珠笔、红笔、铅笔书写文件和材料,以确保文书、档案字迹清楚,且有耐久性。
 九、本办法如与国家或学校的相关办法不相符时,以国家或学校的相关办法为准。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审计处
                                                                              2002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