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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2002年12月12日 00:00  点击:[]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西建大( 2002 ) 264 号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教育部《教育审计规范》、《陕西省教育系统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干部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对行政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为了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经济活动的业绩和对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促进该单位加强财务管理、维护经济秩序、堵漏防弊,提高经济效益和办学效益,并为学校组织部门考察和使用干部提供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负责人,主要是指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建管理、后勤管理、资产管理和院(系)、部、处(室)等有关经济活动管理部门的处级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财务独立核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学校审计机构对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任职期满或因调动、离退休、辞职、免职、撤职等原因离开现职岗位前在管理职责范围内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依据有关法规做出评价。

第五条 学校处级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统一由组织部门书面提请,校审计处负责实施;校办产业及处级以下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任免(聘任)该负责人的主管部门书面提请,校审计处负责实施。提请部门同时还应明确被审计人的任期目标和管理职责范围。

干部离任应实行先审后离的原则,未经离任审计的,不得解除任期内的经济责任。

第六条 审计机构依法实施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人及其所在单位不得拒绝、阻碍审计工作,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审计工作不得干涉。

第七条 审计人员通过对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所在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及其效益的审计,做出明确的审计结论,分清被审计人本人应当负有的一般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或直接责任。

第八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年度。

第九条 评价有关行政负责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时,应当采用对比审查法,即将审计结果与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要求相比,与他们的任期经济责任目标相比,与任期初经济状况相比,与社会公认原则相比。

第十条 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应遵循《教育审计法规》中的审计程序,特别是涉及到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以及个人经济问题时,必须是事实清楚并有经手人、当事人认可的全部手续和完整的审计工作底稿。另外,还应充分利用国家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本单位已有的审计成果,以及经核实后社会审计机构的有关审计成果。

第十一条 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三)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五)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的问题;

(十)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对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和无形资产的现象;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对校办产业的财务工作进行管理的情况;

(九)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对基建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损失浪费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预算工程项目;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按规定审计后付款;

(三)工程招投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对后勤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三)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双方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六)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七)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对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保值增值的要求,履行其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是否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制度,所建制度是否合理、有效,执行情况如何;

(三)新增资产是否列入计划,是否合理、合法。大型仪器设备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研究,审批手续是否齐全;

(四)清理、报废、转让、出售、出租等各类资产的手续是否完备,作价是否合理,残值、变价收入、租金等收入是否如实入账,帐务处理是否合规;

(五)固定资产账、卡、物是否相符,各类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六)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对学校院(系)、部、处(室)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单位经费使用情况如何,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九)提请审计的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同时抄送被审计人。

第十八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人在审计期间应积极配合审计组工作,原则上未经审计处同意不得外出。同时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负有领导责任的经济活动及相关经济责任的述职报告,并于审计通知书下达后五日内送审计小组。被审计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通知书的要求,及时、真实、完整地提供有关资料。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审计小组应当充分听取被审计人所在单位职工代表的意见。审计实施后,审计处向提请审计的部门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组在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后,应当在审计报告中真实反映审计结果,对被审计人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业绩和存在问题应负的责任以及本人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情况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二十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征求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人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如果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视为无意见。审计组征求意见后,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及被审计人意见书,由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并报主管审计的校领导签发。

第二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对审计结果有异议,需提请复议时,按照国家、上级审计机关相应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由学校组织部门牵头,纪委、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处级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情况,研究解决审计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三条  学校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教育部制定的《教育系统企业单位有关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实施审计。

第二十四条  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参照教育部制定的《中小学校长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实施审计。

第二十五条  对学校认为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行政负责人,可参照本办法相关条款组织实施审计。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西建大( 1995 )第 21 号《西安建筑科技大学二级单位行政正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自行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上级颁布的审计法规有出入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审 计 处

2002 年 1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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