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我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制度,进一步规范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管理,实现发展目标,保障教育改革和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和教育部《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各市(辖区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及其他财务收支金额较大的教育事业、企业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置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专职内部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教育厅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全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市(辖区市)、县(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指导和检查本地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并对本部门所属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事业、企业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对本单位和所属单位(含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单位),实施内部审计。
第五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在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上级部门和本部门、本单位的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对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领导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内部审计机构和队伍建设;
2、 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内部审计工作,听取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汇报;
3、及时审批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报告,督促检查审计建议的整改落实和审计意见、审计决定的执行;
4、支持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并提供经费保证和工作条件;
5、对成绩显著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人员进行表彰和给予物质奖励;
6、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切实解决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生活和职务、职称评聘以及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内部审计机构指导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职责: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及本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2、督促检查本地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内部审计人员;
3、制定本地教育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召开有关教育审计工作会议,组织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评估;
4、指导和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维护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
5、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参加岗位资格培训和后续教育,开展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研讨;
6、总结推广内部审计工作先进经验,评选表彰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
第八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主要对本部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
2、预算执行和决算;
3、预算内、预算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4、专项教育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
5、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6、对外投资项目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
7、财经法规及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和经济管理状况及其效益;
8、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有效性及风险管理;
9、所属部门、单位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
10、法律、法规规定和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主要权限:
1、参加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2、参与研究制定本部门、本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部门、单位审定后实施;
3、要求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按时报送经济管理、财务收支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要求对其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做出书面承诺;
4、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查阅有关经济管理和财务活动的文件和资料,检查资金、财产和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勘察现场实物。
5、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纪、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做出临时制止决定;
7、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8、提出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改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对严格遵守和维护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给予表彰和激励的建议;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对严重违法违规和造成重大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个人提出移交纪检、监察或司法部门处理的建议;
9、督促审计建议和落实整改和检查审计决定、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和结果。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应当遵循的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1、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本部门、本单位的中心任务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报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2、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应组成审计组,编制审计方案,并在实施审计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
3、内部审计人员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取得有关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4、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编制审计报告,并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
5、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后,报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6、内部审计机构应对重要审计事项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7、内部审计机构在审计事项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和管理审计档案。
第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明、科学管理的原则独立设置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证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的专职人员编制,配备具有内部审计岗位资格并适应内部审计工作需要的审计人员。对于暂时不具备独立设置条件的,应当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特约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须的经费,应当列入本部门、本单位财务预算,并予以保证。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变动和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或调动,应事先征求上级主管部门内审机构的意见。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严格执行内部审计制度,遵守内部审计规定,按照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要求实施审计,保证审计业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利用根据审计机关、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和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结果;内部审计的审计结果经本部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同意后,方可提供给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本部门、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有关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评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和廉洁、严谨、保密的原则。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进行干预和打击报复。被审计单位或个人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审计或者拒绝提供资料、提供虚假资料、拒不执行审计结论或者报复陷害内部审计人员的,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应当授予内部审计机构必要的处理、处罚权。
第十九条 对依法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应当由所在部门或单位给予表彰,并按审计产生的直接经济效益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内部审计人员,应由所在部门或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教育系统内部审计机构依法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和地方内部审计协会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总结、报表以及内部审计工作的重大事项,并依法接受其对内部审计业务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不断提高内部审计业务质量和审计工作水平。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教育厅
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