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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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申工程审计有关规定及工程管理若干具体要求的通知

2005年04月25日 00:00  点击:[]

西建大审(20056

各有关单位:

2002年初,我校出台了有关工程审计方面的规定,但在工作中发现少数单位未按有关规定办理。为进一步搞好工程审计工作。特重申学校有关规定并对工程管理提出以下要求:

一、《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基建修缮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中规定

1.基建投资额在5万元(含5万元)以上,修缮项目投资额在2万元(含2万元)以上,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应进行审计。

2.学校领导指令审计的工程项目可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3.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程序进行招投标。凡应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项目,校审计处原则上不予审计,校财务部门不予结算。

4.不需招投标的包死工程项目,开工前校建设主管部门要将施工图纸、合同样本、施工预算,报送审计处进行造价方面的审核后,方能签订正式施工合同。未经审计处审核擅自签订一次性包死合同的工程项目,审计处不予审计,校财务部门不予结算,并及时上报学校进行处理。

5.按规定应审计而未审计的工程项目,校财务部门不得进行结算。

6.工程管理部门必须将以下资料一次报齐,方可进行审计:

①工程结算书

②招标文件及招标结果

③合同或协议书

④施工图纸

⑤工程变更资料和现场签证

⑥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⑦其他相关资料(包括甲供主材清单及材料清单)

7.年终需结算的工程项目,应在当年12月10日之前将有关资料送审计处审计。

二、工程管理中的若干具体要求

1.实施签证应遵循以下原则

①有监理的工程项目,签证单必须有项目实施单位至少一名现场代表和监理方共同签证;

②没有监理的工程项目,签证单必须有项目实施单位至少一名现场代表和项目实施单位负责人共同签证。

2.在工程项目实施中,应保管好工程建设形成的有关文件资料。工程实施结束后,应按学校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归档。

3.在上报工程审计资料时,多报一份工程项目预(结)算书,以便审计处留存。

审 计 处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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